【案情经过】
2026年2月7日2时许,在某酒馆内,被害人孙X的朋友饮酒时摔酒瓶,身为该酒馆店长的被告人范X上前制止。孙X不满并继续摔酒瓶,范X遂将孙X按倒在桌子上,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范X将孙X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范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前,某区检察院曾以范X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后范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经某检察院批准逮捕。某检察院以范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另查明,范X与孙X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5.5万元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范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范X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适用缓刑。辩护人王艳翠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孙X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范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四、被告人范X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五、被告人范X符合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综上,请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范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范X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范X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亦予以采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范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