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5月3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环保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套130t/h往复锅炉烟气PNCR脱硝工程设备,价款为190万元,由被告负责设计、安装与调试。设备安装完毕后,经某检测公司检测并出具报告,确认设备质量合格。原告于2018年冬季开始使用该设备,并已支付货款117万余元。2019年12月,原告以脱硝剂消耗量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合同约定及环保标准为由与被告联系,被告复函说明排放满足要求。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退还设备款117万余元、赔偿经济损失240万余元。被告某环保公司辩称,设备经检测无质量问题,原告已实际使用近三年,主要合同目的已实现,且排放不达标可能是原告操作不规范或设备老化所致,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脱硝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是否系被告违约所致;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涉设备系为原告锅炉专门设计定制,安装后经某检测公司检测质量合格。关于排放物是否达标,受脱硝剂使用量、炉膛温度等多种因素制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被告违约造成排放物不达标,且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