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李某乙原系夫妻,育有一子李XX,两人离婚后李XX由李XX抚养。2024年5月15日晨,李XX的祖母李XX带其查看农作物后,将其放置在乡村公路边。被告张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面包车途经此处,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撞倒李XX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某交警部门认定张XX与李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服申请复核,上级某交警部门维持原认定。原告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2万余元。被告张XX辩称已垫付丧葬费8.8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愿在核实后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原告主张李XX已尽到监护责任,张XX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丧葬费的核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三是保险理赔与垫付费用的处理。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的赔付比例,以及张XX超额垫付的丧葬费如何在理赔款中予以抵扣和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复核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原告主张张XX承担全责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据相关法规,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丧葬费5.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超出部分的76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0%即45万余元。因张XX已垫付丧葬费5.6万余元,该款项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张XX。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并返还张XX垫付款5.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