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唐X于2025年9月1日入职被告某香锅店,担任服务员等岗位,约定月薪四千八百元起,由经营者朱某配偶通过微信按月发放。2026年3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原告离职,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确认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万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九千余元。被告某香锅店辩称认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主张未签合同无过错,且系原告自行离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被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赔偿金。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自入职起被告未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原告主张被告口头辞退,但被告经营者配偶在微信中多次表示未辞退原告,并安排人员协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可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3万余元。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因原告无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一、确认原告唐X与被告某香锅店在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某香锅店支付原告唐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万余元;三、驳回原告唐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