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小森律师代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 建筑工人受伤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申报工伤,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工人): 王X(化名),男
被告(劳务分包单位):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总包单位): 中XX公司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居小森律师,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王X诉称,其于2025年7月进入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某高铁南京枢纽站前三标”工程项目工作,从事破桩工作,工资按件计算,平均月工资为12,000元。2025年8月28日下午17时许,原告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切割机伤到右小腿,随即被送至南京高新医院治疗,于2025年9月11日出院。
原告受伤后,被告未配合其申报工伤认定,原告亦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其无法自行申报工伤。2026年3月9日,原告向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自2025年7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以申请人未能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人事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被告之间自2025年7月至2026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王X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原告能否认定为工伤、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原告认为其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因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居小森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通过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梳理工程分包链条,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层层分包的法律事实。
居律师的办案思路如下:
第一,查明工程分包链条,锁定实际用工主体。 居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与第三人中铁某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被告与案外人苟X之间的劳务分包结算材料及建筑服务发票等证据,清晰还原了完整的用工链条:第三人中铁某局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其中部分劳务工程再次分包给案外人苟X(包工头),原告系苟X自行招录的工人,由苟X管理并发放工资,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第二,从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进行抗辩。 居律师提出,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由包工头苟X直接招录和管理,工资由苟X发放,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的花名册中也没有原告的名字。双方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依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第三,精准区分“劳务分包”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界限。 居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建筑行业中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的现象虽然涉及规范性问题,但在法律上,包工头自行招录的工人与总包或分包单位之间并不自动成立劳动关系。原告的用工主体是包工头苟X,而非被告,原告应向苟X主张权利,而非向被告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居小森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为在劳资双方符合主体条件的前提下,作为劳动者一方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是否为劳动者一方支付相应劳动对价,同时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依附关系等要素综合考量。”
法院查明,被告从第三人处承包工程后,又将其中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案外人苟X。原告在苟X带领下至案涉工地工作,与被告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及经济依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案系被告完全胜诉。居小森律师通过清晰还原工程分包链条、精准锁定实际用工主体,成功帮助被告避免了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需承担工伤赔偿等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重大风险,有力维护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