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涉企合规与行政处罚衔接、虚假广告罪辩护。叶芳芳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擅长处理复杂经济犯罪及涉企合规案件,能够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法院】
某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由某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代理方向】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相结合,争取不起诉决定。叶芳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针对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细致剖析,重点围绕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力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避免刑事处罚带来的严重后果。
【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沈XX自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某市西门农贸市场经营一家“某羊奶粉店”。其采用会销模式向不特定的老年人群体宣传“一号优品”羊奶粉,在宣传内容中明确称该产品具有调理、预防、治疗各种疾病等功效。在此期间,该店累计销售金额为73万余元。经依法核算,扣除其经营期间奶粉进货成本36万余元、店铺租金5.6万余元、人工工资27万余元,沈XX在该期间实际获利为3.9万余元。2022年9月1日,沈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因涉嫌虚假广告罪被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沈XX涉嫌虚假广告罪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沈XX的行为定性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一方面,沈XX在宣传羊奶粉的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易使其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且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误导消费者,客观上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构成虚假广告罪。另一方面,辩护人提出,沈XX实际获利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因此,其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能否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成为控辩双方及检察机关审查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后认为,沈XX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在宣传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误导消费者,其行为确已构成虚假广告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某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沈XX不起诉。这一结果意味着沈XX无需承担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犯罪记录对其个人及家庭造成的深远负面影响。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
1. 因夸大宣传、违规使用医疗用语等被指控涉嫌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的企业经营者及销售人员;
2. 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面临刑事立案风险,急需进行行刑衔接辩护的商户;
3. 涉嫌经济犯罪但情节较轻,希望通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