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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履行纠纷,律师举证助力当事人取得房产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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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再萍律师 在线
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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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程再萍律师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梳理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放弃产权声明、出资凭证等关键证据。庭审围绕房产共有性质,针对被告的反诉进行有力抗辩,论证另两套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反驳对方分割主张,帮助当事人获得房产折价补偿,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财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刘XX,委托何X某律师、程再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杨XX,委托两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共有房产作出处置,但并未按约出售房屋。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共有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房屋租赁费,并承担评估费。被告答辩并提起反诉,主张案涉房屋由己方家庭全额出资,同时请求分割另外两套房产。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公开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梳理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材料、产权放弃声明、出资凭证等全套证据,围绕案涉房屋的共有属性、另外两套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进行举证,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逐条抗辩,维护原告的财产权益。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机构对案涉房产开展司法评估。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归属达成一致,房屋价值参照司法评估报告确定;被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在折价款中予以扣减。
  2. 关于房屋租赁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
  3. 另外两套房产,有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被告签署的放弃产权声明佐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全部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4. 房产评估费因双方无法协商房屋价值产生,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判决内容

  1. 案涉共有房产归杨XX所有,杨XX向刘XX支付房屋补偿款 XXX.5 元;
  2. 杨XX向刘XX支付一半鉴定费 13919 元;
  3. 驳回刘XX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4. 驳回杨XX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各方情况予以分担。若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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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再萍律师自2019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201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至今执业于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其具备扎实的理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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