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左XX,委托何X某律师、程再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唐XX。 被继承人离世,未留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各方就房产、存款、理财等遗产分割产生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左XX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人,可以分得 20% 遗产份额,并对遗产进行分配。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左XX无权分得遗产,重新划分继承比例,同时对房改房权属、墓位使用权、鉴定费承担提出改判请求。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程再萍律师接受左XX委托,梳理同居生活、日常照料陪伴等证据材料。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进行抗辩,论证左XX对被继承人存在较多扶养事实,辨析案涉房改房的财产属性,说明墓位不属于遗产、鉴定费承担的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左XX虽非法定继承人,但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在生活照料、精神陪伴方面付出较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一审确定 20% 份额并无不当。
-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XX存在遗弃、不尽赡养义务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 案涉房改房购置于被继承人和案外人婚姻存续期间,50% 属于案外人个人财产,仅 50% 属于遗产。
- 墓位使用权合同主体并非被继承人,财产价值无法确定,本案不予处理;鉴定费由申请鉴定的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