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吴X与被告马X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吴X甲。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最终破裂。为妥善解决婚姻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吴X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吴X甲由原告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某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正式受理该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X特委托郑伟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面参与本案的诉讼与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其次,婚生女吴X甲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以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需确保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再次,被告马X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地点,需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予以明确;最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需进行彻底厘清,确认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以保障双方离婚后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裁判结果】
2025年2月17日,经某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吴X与被告马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吴X甲由原告吴X直接抚养,相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马X依法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三、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四、原告吴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