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2月9日,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通过某电子签平台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约定李XX承租陈XX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租期一年,年租金一万元,押金两千元。合同明确约定出租方需保证房屋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若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严重影响使用或危及安全,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方需支付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XX支付了全年租金及押金共计一万两千元。
2026年1月15日,李XX收到某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隐患督改单》,指出案涉房屋存在多项消防否决项及扣分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李XX随即通知陈XX,但陈XX未采取整改措施。因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李XX被迫于2026年1月31日搬离,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遭陈XX拒绝。李XX遂委托郑伟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八千六百余元及押金两千元,并支付违约金两千四百余元。诉讼中,法院依申请冻结了陈XX名下账户存款一万三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住宅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解除时间的认定;二、被告陈XX是否应当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并支付违约金;三、被告以房屋内字画丢失为由拒绝退款的抗辩是否成立。
针对焦点一,郑伟海律师指出,案涉房屋因违反消防强制性规定被责令整改,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及约定解除条件。原告搬离时被告在场且未提异议,应认定合同于2026年1月31日解除。针对焦点二,因被告根本违约,理应退还未履行期间的租金及押金,并按约承担违约金。针对焦点三,被告主张字画丢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时存在字画及具体价值,且合同附件未作约定,该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被告未整改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合同。认定合同于2026年1月31日解除。经核算,被告应退还剩余租金八千六百余元及押金两千元。被告确系违约,应按约支付违约金两千四百余元。被告关于字画丢失的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双方签订的《住宅租赁合同》于2026年1月31日解除;二、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退还租金八千六百余元及押金两千元;三、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违约金两千四百余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