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薛X乙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被告薛X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XX借款。同年5月31日,原告刘XX通过案外人姜XX的某银行账户向被告薛X乙转账30万元。2018年6月1日,被告薛X乙出具借条,确认借款30万元,并约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20年6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薛X乙重新出具借条,确认欠原告刘XX本金30万元及利息11万元。此后,原告刘XX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郑伟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名下账户存款5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借款本息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被告薛X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某银行业务凭证及庭审陈述,对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进行审查。原告主张2018年的借条在2020年出具新借条后已由被告收回,符合日常借款结算习惯,法院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XX出借3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2020年6月1日的借条明确载明欠息11万元,且原告主张的月利率1%与2018年借条约定相符,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薛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30万元及利息(2020年6月1日前利息为11万元;之后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余元,保全费三千余元,共计七千六百余元,由被告薛X乙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