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张X甲系同村邻居。2013年5月24日,被告弟弟张X乙因养鱼缺少资金,借用原告名义从某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下发后,张X乙将款项取走,并向经手人张X丙出具借据,约定月息1分。贷款到期后,张X乙与原告均未向银行还款。2017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张X甲协商,张X甲自愿承担该笔欠款并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款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此后,张X甲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6月30日,原告向某银行偿还了5.2万余元本息。因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X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张X甲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虽然张X乙最初向张X丙出具借条,但结合款项实际取款人、张X丙的中间人身份,以及被告张X甲后续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等事实,足以认定原告与张X乙之间存在实质的借贷合同关系。在借款到期后,张X乙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X甲自愿向原告承担该笔债务,原告予以同意,该债务承担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张X甲应当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张X乙提供借款,结合相关证据及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自愿承担债务,原告同意,被告拒不还款实属无理。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支付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