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运输公司为其实际所有的重型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39.8万余元。2020年9月16日,原告方驾驶员李XX驾驶该车沿京哈高速行驶时,与前方减速的黎某乙驾驶的货车追尾,又与左侧车道刘某丙驾驶的货车刮擦,造成多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1.2万元,并组织维修花费17.6万余元。经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鉴定,案涉车辆维修费评估金额为11.3万余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五千元。因被告此前仅理赔7.2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剩余车辆损失4万余元及施救费、评估费。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5.2万余元,并承担评估费。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其此前赔付的7.2万余元系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原告无异议;原告另行诉讼并重新鉴定得出的11.3万余元中,除维修气瓶项目外,其余项目与已赔付项目一致,不应重复赔付。上诉人请求二审改判其仅承担八千余元的维修气瓶项目损失。被上诉人某运输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定报告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案涉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双方成立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车辆损失数额,已经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结论,上诉人虽不予认可,并主张损失已由双方协商确认,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该评估结论以支持其主张。故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辆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