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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师代理某纸业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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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敏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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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债务人诉讼期间转移房产的逃债行为,李某律师迅速锁定资金流向异常这一关键线索,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构建了完整的恶意串通证据链。在庭审中,李某律师精准剖析受让人“非善意”的主观状态,有力论证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不仅成功撤销了虚假交易,挽回了客户的巨额债权,还成功主张了律师费与保全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纸业公司与被告董X、董X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24年1月,某纸业公司与某包装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董X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包装公司拖欠货款116万余元。某纸业公司遂起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包装公司还款及董X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期间,董X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以137万余元转让给其弟媳董X甲,并办理过户。董X甲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大部分款项,董X收款后并未用于清偿债务,而是转至案外人账户。某纸业公司认为董X恶意转移资产,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胡某、李XX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房产转让行为、恢复登记,并主张律师费及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董X与董X甲的房产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某纸业公司能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房产交易时,董X已存在大量债务且财产状况恶化。虽董X甲有转账记录,但其中96万余元系其取得产权后直接向银行抵押借款发放至董X账户,董X收款同日即将130万余元转至案外人。且董X甲系董X弟媳,具有身份特殊性,法院有理由相信其知晓董X债务状况,主观上难以认定为善意。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董X出售房产系用于偿还债务,客观上使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董X将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产转让给董X甲的行为;二、董X、董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董X名下;三、董X支付某纸业公司律师费损失1万元;四、董X、董X甲支付某纸业公司保全申请费损失五千元;五、驳回某纸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万余元由董X、董X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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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敏律师2003年取得律师执业证,现执业于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拥有律师和人力资源师执业资格。从事律师职业前曾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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