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蔡X系专利号为ZLXXXXXXX、名称为“XX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蔡X发现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X甲未经许可,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胶嘴产品。因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蔡X主张胡X甲承担连带责任。蔡X遂委托赵孟亮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两被告辩称被诉产品属于抵触申请,涉案专利面临无效宣告,且产品单价极低,未造成严重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两被告主张的抵触申请抗辩是否成立;三、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缺陷,且后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胶嘴主体、限位凸台及连接部等特征上构成相同,落入保护范围。关于抵触申请抗辩,因被告提交的对比文件为发明专利且未完整公布胶嘴整体外观,无法进行有效对比,该抗辩不成立。法院认定两被告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但未证明制造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举证被告存在库存及模具,销毁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被告销售行为、产品单价约9.89元、无恶意侵权情节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千元。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五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二千元,两被告共同负担二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