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21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感情升温后,双方商议于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订婚。为了顺利缔结婚姻,原告张XX在恋爱期间多次向被告张XX进行转账。在扣除具有特别意义的转账金额及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后,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3.7万元。具体包括:2021年12月12日通过支付宝转款2.7万元;2021年12月29日先后通过微信转款七千余元;2022年1月31日通过支付宝转款三千余元。然而,2022年8月,被告张XX主动提出分手,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
原告张XX认为,其在恋爱期间给被告的大额支出,明显不符合被告的日常消费习惯及经济能力。该支出是建立在缔结婚姻的基础上而产生的,在男女恋爱期间互相赠与中发生较大价值的财物给付时,应认定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分手,被告理应返还上述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X委托赵孟亮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7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XX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恋爱期间向被告转账的3.7万元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以及在双方分手后被告是否负有返还义务。
原告主张,该款项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无偿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而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被告虽未到庭答辩,但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屏等关键证据,用以证明双方曾明确商议订婚事宜,且被告曾承诺若双方分手将偿还该笔款项。因此,法院需要结合双方的恋爱进程、转账金额的大小、转账的时间节点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综合审查并认定该笔款项的法律性质,进而判定被告是否应当予以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范围。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在恋爱期间,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双方最终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故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本案中,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原系恋爱关系,根据双方微信聊天截屏可知,二人曾商议订婚事宜。原告向被告多次转款,其中部分小额及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符合情侣在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合理范围,应视为一般赠与。但大额转账合计3.7万元,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现双方已分手,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该部分转款被告应予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XX3.7万元。如果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被告张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