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原系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此前双方曾因借贷纠纷涉诉,经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万元。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该笔款项。此后,双方另行约定原告再借给被告2万元。2023年9月23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万元,被告为此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万元,还款日期为2025年9月23日,并手写备注“借款人每月还出借人一千元”。然而,截至2025年4月,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赵孟亮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关的保全费用。庭审中,被告王XX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及金额均予以认可,表示同意返还借款2万元,但辩称目前无法一次性给付,希望分期给付并请求给予两至三个月的准备时间。原告代理人赵孟亮律师及实习律师高某丙指出,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有转账记录、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借款期限及还款约定清晰,被告理应按约足额偿还全部借款。同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两百余元保全费,属于合理支出,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于2023年9月23日借给被告2万元,双方约定每月还款一千元,借款至今已过21个月,被告应足额偿还原告全部借款2万元。原告申请保全支出的两百余元保全费,系其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给付。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2万元;二、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X保全费两百余元;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