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与董X甲系朋友关系。董X甲在筹建某化工公司过程中,与王X商定共同投资。王X陆续向某化工公司投入资金288万余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某化工公司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股东为董X甲。后董X甲欲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便与薛XX成立清算组并进行备案,在某报纸刊登注销公告,出具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王X。王X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投资款。一审法院认定董X甲未履行通知义务,判决其赔偿王X经济损失249万余元。董X甲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某法民终字第XX号】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董X甲在清算注销某化工公司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王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董X甲上诉主张:公司长期停产且无财产,王X未足额出资且对公司经营知情;清算程序符合规定,已依法进行公示公告;王X未申报债权存在过错,一审按投资额认定损失错误。
王X答辩指出:公司实际盈利,董X甲恶意转移资产并毁损账册;董X甲未依法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仅在县级报纸公告属违法注销,旨在逃避债务,理应全额赔偿。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董X甲作为清算负责人,明知王X有资金投入,在注销公司时未书面通知王X申报债权,仅在某报纸刊登公告,致使王X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给王X造成损失,董X甲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薛XX对王X债权不知情且非合法清算人,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董X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