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为其员工代缴雇主责任险。某人力资源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公司员工白XX、苑XX、吴XX、孙XX、杨XX、徐XX均在投保名单内。保险期间,上述六名员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某鉴定所及某劳鉴委鉴定,分别构成三级至十级不等的伤残。某公司在向伤者作出部分赔偿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人力资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雇主责任险赔偿金16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某公司作为实际被保险人请求理赔的主体是否适格,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直接向某公司赔付;二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应与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义务;三是六名伤者的保险理赔范围及具体金额应如何确定。某保险公司抗辩称某公司非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伤者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对部分伤者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对非医保用药及假肢费等理赔范围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询问伤者是否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得以此为由拒赔。某人力资源公司已向某公司披露某保险公司并同意其直接赔付,某公司直接请求赔付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履约中及时报案,无明显过错,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关于理赔范围,法院依法采信伤残鉴定结论,认定假肢费属于医疗费用限额内,核定六名伤者的伤残、医疗、误工及住院津贴等理赔金额合计156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某公司155万余元(扣除已赔付的三千余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