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赵X通过网络联系,以“算命”、“做法”、“转霉运”、“消灾”等名义,对多人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第一,2021年1月13日至1月23日,被害人高XX通过扫描二维码向赵X转账11笔,金额分别为一百元、四千余元、1.3万元、五百元、八千余元、三百元、一百元、一百元、九百元、六千余元、二千元。第二,2021年5月23日至6月10日,被害人张XX多次扫码转账,其中5月23日转账二百元、四千余元,6月8日转账三千元、七千元,6月10日转账五千余元。第三,2021年6月9日及10日,被害人王XX扫码转账一百元及六千余元。2021年6月21日,侦查人员在某省某县将赵X抓获。案发后,赵X家属代为补偿了三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告人赵X的定罪量刑情节以及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指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存在多次诈骗的情节,建议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刘莹在庭审中提出,赵X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首先,赵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次,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最后,案发后其家属已积极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辩护人据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赵X的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量刑方面,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情节:赵X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根据赵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采纳了辩护人刘莹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