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某农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庭前,刘律师精准梳理交易流水与协议条款,敏锐捕捉被告将车辆落户于其实际控制公司名下的关键事实,为追加共同被告、扩大偿债主体奠定坚实证据基础。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以物抵债”及“利息计算标准”的抗辩,刘律师从“以物抵债需双方合意”的法律要件出发,结合原告收回车辆及法院保全并未消灭债权债务的法理进行有力反驳,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我方关于利息计算及共同还款的主张,最大程度挽回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农机公司与被告吕X于2018年5月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吕X购买东方红牌拖拉机一台,车辆价格为20万余元。吕X于同年3月底支付1万元购车款后,原告交付车辆,吕X尚欠19万余元。双方明确约定,欠款应于2018年6月15日前还清,逾期则自欠款之日起按月息1.0%双倍计息,并将该拖拉机作为抵押,若违约原告有权收回车辆。此后,吕X将涉案拖拉机落户至其开办的某农业公司名下,车牌号登记为某AXXXXX。因吕X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清本息,直至2019年9月5日仅偿还6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9万余元及利息7万余元,合计26万余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其一,被告于2019年9月偿还的6万余元性质,原告主张为利息,被告抗辩为本金;其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及后续相关规定计算,被告则主张按LPR的4倍计算;其三,被告主张原告已于今年4月收回涉案车辆并按15万余元评估价冲抵货款,认为以物抵债成立,此后不应再产生利息;其四,某农业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否应与吕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偿还的6万余元依法认定为本金,故尚欠本金12万余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年利率24%及后续15.4%的计算标准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按LPR的4倍计息缺乏依据。因吕X以个人名义购车却登记于其实际出资的某农业公司名下,法院认定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针对以物抵债抗辩,法院指出,原告收回车辆及法院保全均不能致使债权债务消灭,双方未达成以评估价抵债的合意,故不支持被告停止计息的主张。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2万余元,并支付分段计算的利息(含前期利息6万余元及后续利息2万余元等,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日)。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余元由被告承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莹律师
刘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莹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刘莹律师
12109202****9253 执业认证
  •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文化路26—20B号楼—3门,刘莹律师电话:18341850801 (微信同号)
刘莹律师是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着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法律尊严,每一次的委托都会深挖案件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执...
  • 183 4185 0801
  • 183418508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