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致房屋租赁无法继续,出租方拒不履约退款,律师代理承租方胜诉追回押金及剩余租金
审理法院信息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依约缴纳租赁押金,同时预交房屋租金。受新冠疫情客观因素影响,租赁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原、被告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押金退还协议,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按协议完成房屋腾退,被告承诺限期退还租赁押金。 退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退款义务。原告预交的租金包含房屋腾退之后时段,该部分房屋原告并未实际使用。双方协商退款未果,原告委托李海明、邓亮亮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押金、剩余租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归集房屋租赁合同、押金退还协议、租金及押金支付凭证等核心证据。检索研读涉疫情民事案件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厘清不可抗力规则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规避原合同内高额解约违约金带来的法律风险,完成诉讼请求梳理与立案材料准备工作。 案件进入普通程序审理阶段,被告消极应对诉讼,拒不出庭应诉,案件适用缺席审理程序。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完整出示全部证据,还原签约、缴费、协商解约、房屋腾退的完整事实,围绕押金返还义务、疫情属于客观不可抗力、未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应当返还、资金占用产生利息损失展开举证与法庭说理。针对利息计算标准,结合合同实际情况向法庭发表意见。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辅助法庭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租赁押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押金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认定本次合同解除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原告不构成违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预交但并未实际使用房屋的一个半月租金。
判决理由:双方签署的押金退还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押金退还义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预交但未实际使用房屋的对应租金应当予以返还;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逾期退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诉请高额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