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两名被告人合伙出资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打烟机,先后在两处地点摆放机器招揽人员赌博,约定收益平分,涉案赌资十余万元,获利两万余元。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委托律师辩护。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主犯,综合案情不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作为赌场实际经营者的主犯是否可以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要点
设置打烟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电子设备招揽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负责赌场日常运营管理,属于主犯,即使认罪退赃,结合案情也可不予适用缓刑;
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但不等于必然宣告缓刑。
实务提示
摆放 “打烟机”“捕鱼机” 看似经营礼品兑换,实际属于开设赌场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