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AXX(自然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翌飞
2022 年 3 月,AXX为谋取不法收益,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资金转账,该卡流转涉案资金 20000 元,包含两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合计 20000 元,AXX从中获利 300 元。 同期,AXX又邀约同案犯 B 向上线提供银行卡,B 明知用于网络资金流转仍出借银行卡,后续二人按照上线指示到银行销户并取出卡内涉案资金予以转交。该银行卡涉案流转金额 38188 元,涉及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AXX该笔行为获利 550 元。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 A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涉 “两卡” 刑事犯罪,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涉案金额、情节轻重是本案辩护关键。当事人委托后,徐翌飞律师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全面审阅卷宗材料,梳理全案证据,确定四大辩护方向:此罪与彼罪的罪名辩护、涉案情节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资金属于犯罪赃款、即便构罪也具备多项从轻量刑情节。
律师逐一核对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流水、上下游同案犯口供,梳理被害人数量、涉案结算金额,重点审查能够证实主观明知的证据。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清楚所流转的是犯罪赃款,不存在司法解释列明的可以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当事人不具备概括的犯罪故意,理应不构成刑事犯罪。同时结合全案金额、获利情况,论证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述事实与法律理由,推动检察院综合全案对当事人作出宽缓处理。
案件结果
某人民检察院对 AX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理由:AXX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本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 AXX不起诉。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