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X,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翌飞,江苏德善(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X,男,汉族。
原、被告曾为情侣关系,交往期间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多笔向被告进行转账。双方没有出具书面借条。后续双方关系结束,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能足额归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情侣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情侣之间往来转账容易被认定为恋爱赠与,存在较大诉讼风险。案件受理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徐翌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发现当事人手上只有零散转账截图,没有借条,第一时间梳理全部资金往来记录,把微信、支付宝每一笔转账流水完整调取,逐笔核对转账金额,同时整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提取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对话内容,搭建完整证据链条。
代理过程中,律师对款项金额进行严谨核算,主动将一笔缺乏佐证的小额转账予以放弃,只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撑的借款金额,同时统计被告已经偿还的部分款项,做好扣减。开庭审理阶段,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庭审当中,徐翌飞律师有序提交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清晰陈述借款发生、交付、催款以及部分还款的全部事实,向法庭说明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完成举证,帮助法庭查清案件客观事实,规避情侣转账被认定为赠与的法律风险,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完成款项出借义务,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经核算,原告实际出借金额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款项后,剩余本金应当清偿。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裁判结果
1、被告某X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35500.01 元; 2、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813 元,减半收取 406.5 元,由被告某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