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 被告:蒋XX、孙XX,孙XX为蒋XX法定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樊某某。
原告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二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要求被告偿还对应借款款项。案件立案之初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后法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作出程序转换裁定。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杨霞律师作为二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庭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双方分歧大、案情复杂,不适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作出程序转换裁定。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定内容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