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多名被告人,其中王XX的辩护人赵静律师。
本案为多人集团犯罪案件,先后形成两个犯罪集团,在多地开设流动赌场,赌资数额巨大。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还实施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后果。公诉机关对多名被告人分别指控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区分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结合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量刑意见。王XX被指控构成开设赌场罪,赵静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案多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赵静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梳理全案证据,针对指控事实、涉案地位作用、犯罪集团认定、量刑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法庭对全案证据逐项质证,对犯罪集团认定、各被告人地位作用、鉴定意见效力、罪名是否成立等多项争议焦点开展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定两个犯罪集团成立,区分首要分子、主犯、从犯。各被告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综合考量累犯、前科、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地位等情节予以量刑;对涉案冻结扣押财物依法作出没收、折抵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置。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冻结、扣押在案涉案资金予以没收或折抵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