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 5675 万虚开发票罪,辩护争取缓刑成功|刑事涉税辩护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娟,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系某某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拓展代账业务,借用多名亲友名义注册多家经营主体,在不存在真实机械设备交易的前提下,向一百三十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千六百余份,涉案发票总金额 5675 万余元。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涉案金额巨大的涉税刑事犯罪,案件卷宗材料繁多,涉案发票份数多、涉及企业数量大,公诉机关认定案件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建议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区间,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当事人家属委托金娟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金娟律师第一时间完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全案证据,核对发票数量、涉案金额、资金流向,重点挖掘案件从轻量刑情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多次会见沟通,劝导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完成违法所得退缴,预缴罚金。结合案件事实,辩护律师确定辩护思路: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重点从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企业经营就业价值、社区矫正条件等角度展开量刑辩护。庭审阶段,金娟律师与另一位辩护人共同出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向法庭阐述本案具备适用缓刑的全部条件,提交相关辩护意见,推动法院采纳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被告人无真实业务往来,虚开普通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金娟律师案件价值:金娟律师梳理海量涉税卷宗,深挖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庭审充分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涉案数千万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体现涉税刑事案件专业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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