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合同约定供货,代理卖方成功追回 53 万余元图书货款|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某某,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二:某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图书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图书约 2 万册。后续原告实际交付七万余册图书至指定学校地点,由被告方人员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被告抗辩超出合同约定的五万余册图书属于原告自行供货,不予支付对应货款。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全部货款 531653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的货物是否应当计付货款,被告否认增量图书的采购合意,对验收报告真实性提出质疑。原告委托金娟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金娟律师仔细研读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交货凭证,梳理交易完整时间线,固定被告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验收的关键事实。针对被告抗辩增量图书未经其申请、验收报告存在问题的意见,律师梳理证据链条,论证被告工作人员受法定代表人指派完成现场清点签字,货物实际存放于被告学校图书室,被告接收货物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认可全部供货数量与价款。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金娟律师围绕合同履行、货物交付、验收效力、合同相对性等要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反驳被告各项抗辩,推动法院采信原告核心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图书价款 531653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 531653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
裁判理由: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虽然部分图书超出原合同约定数量,但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被告方受法定代表人指派的人员完成验收核对,货物长期存放于被告处,视为被告认可全部供货。签字人员应对验收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验收报告,应当按验收金额支付货款;被告二并非合同签约主体,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金娟律师案件价值:金娟律师精准抓住验收签字、货物实际接收的关键事实,有力反驳买方拒付增量货款的抗辩,帮助企业追回五十余万元货款及利息,维护供货方的合法商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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