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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璠律师代理夏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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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倪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将代收款项的夏某丁列为共同被告的不利局面,倪律师迅速厘清法律关系,确立“合同相对性”与“职务代理”两大抗辩核心。通过组织夏某丁与李某丙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建材采购单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夏某丁仅处于辅助与从属地位,未参与合同决策且未截留款项。庭审中,倪律师逻辑严密,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夏某丁非合同当事人,最终帮助客户免除全部退款及违约责任,实现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江XX与熊X乙因新房装修事宜,与李XX达成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总价24万元,分三期支付。因李XX借用夏XX的某银行账户收款,江XX按指示向夏XX账户转账19.5万元,向李XX转账3万元。夏XX收款后,均按李XX指示将款项转交或用于购买案涉工程建材。施工期间,工程严重逾期,江XX多次催促无果。后李XX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某看守所,工程彻底停滞。江XX与熊X乙遂诉至某法院,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的合同,退还装修款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万元。夏XX作为被告之一,委托倪璠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夏XX是否具备共同承揽人地位并应承担合同责任。原告主张夏XX收取了大部分装修款且负责现场监督,应共同承担退款及违约责任。倪璠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首先,夏XX并非合同当事人,未参与合同核心条款及违约金条款的磋商,不受合同相对性约束;其次,夏XX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与辅助劳务,其代收的款项已全额转交李XX或用于工程支出,未实际占有款项;最后,夏XX在工程中仅受李XX管理与支配,不具备独立承揽人的法律地位。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倪璠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仅在江XX等与李XX之间成立并产生约束力。夏XX按指示收款、过账及购买材料,系接受李XX的管理和支配,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无需承担本案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李XX的合同解除;李XX返还装修款8.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8万元;驳回原告对夏XX的全部诉讼请求。夏XX成功免除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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