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1月及2022年6月,原告彭X与被告邹X先后签订两份《合作协议》,约定彭X认购某公司管理的两支私募基金共计1550万元,邹X承诺年化7%至12%的保底收益,并确保本金安全,亏损由邹X承担。彭X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后,与某公司及托管人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基金合同。
此后,案涉基金发生亏损,彭X陆续赎回部分份额并取得部分分红。2024年,彭X发现本金出现巨额亏损,认为邹X未按约定追加保证金且未告知亏损情况。彭X遂诉至法院,要求邹X及另一被告洪X返还剩余本金658万余元,并支付未按期兑付的收益164万余元。第三人某公司述称,对邹X与彭X签订的协议完全不知情。
被告洪X委托倪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倪璠律师答辩指出,案涉《合作协议》中的保底条款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应属无效;彭X系与某公司对接基金合同,邹X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洪X并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也未作出保证承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案涉两份《合作协议》中关于保底收益及本金安全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第二,若协议无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划分,基金投资损失应如何分担。
第三,被告洪X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第四,原告主张的保底收益是否具备合同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X作为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案涉《合作协议》应属无效。
关于过错认定,邹X违规承诺保底存在过错;彭X明知私募基金存在风险,仍为追求高额收益签订协议,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双方对全部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经核算基金亏损及已返还、分红款项后,邹X还应返还彭X27万余元。彭X主张的保底收益因合同无效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洪X的责任,彭X主张洪X承担共同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邹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彭X27万余元;驳回彭X的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诉讼费用,由邹X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彭X承担主要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