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程XX与被告林XX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林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程XX借款,并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原告程XX依约向被告林XX出借了款项,但被告林XX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程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倪璠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林XX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某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该案,案号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化解矛盾的诉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林XX尚欠原告程XX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具体金额的确认;二是被告林XX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期限的合理安排;三是被告林XX因原告程XX向某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承担问题;四是若被告林XX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程XX如何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双方围绕上述焦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力求在保障原告债权实现的同时,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宽限期。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核对确认,截至2026年6月17日,被告林XX尚欠原告程XX借款本金15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共计16万元。原告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林XX同意将16万元分十六期支付:于2026年7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含律师费1万元、借款本金1万元),于2026年8月15日前支付4.2万元(借款本金),自2026年8月至2027年9月,于每月20日前支付7000元(共计十四期,合计9.8万元)。
二、原告程XX向某银行个人在线贷款的利息,由被告林XX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支付至原告程XX账户,再由某银行进行划扣。
三、如被告林XX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程XX有权要求其一次性履行剩余全部付款义务,并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700余元、保全费1300余元,共计3000余元,由被告林XX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2027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后生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