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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璠律师代理张XX赠与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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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倪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调解策略。面对原告高达27.9万余元的索赔,倪律师精准界定涉案款项为一般赠与而非附条件赠与,通过细致梳理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有力驳斥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在调解阶段,倪律师灵活运用谈判技巧,有效管理客户预期,同时与对方及法官保持高效沟通,最终以8万元的较低金额达成调解,并争取到分期付款的宽限期,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XX于2022年5月相识,原告为追求被告,自同年9月起通过购买礼物、微信红包、现金转账及代付链接等方式,先后赠与被告财物共计27.9万余元。期间,原告多次在情人节、“520”等特殊日期向被告赠与具有追求意义的金额。被告虽多次拒绝原告追求,但仍接受代付链接、讨要礼物或接受赠与。2024年8月底,被告再次拒绝原告表白,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追求期间赠与的财物遭拒,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27.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倪璠律师接受被告张XX委托,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案庭前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给付的财物性质认定,即涉案款项究竟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还是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性无偿赠与。原告主张其给付财物系基于建立恋爱关系的明确目的,在被告拒绝表白后,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则抗辩称,原告给付的财物系其自愿作出的无偿赠与,且被告并未承诺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追求失败的法律后果。倪璠律师围绕一般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转账性质,深入剖析了原告行为的自愿性与无偿性。

 

【裁判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张XX同意向原告张某支付8万元。此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调解协议签订当日支付4万元,剩余4万元于2025年5月31日之前付清,汇入原告指定的某银行北京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二、若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清,原告有权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偿款项;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两千余元,由原告承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已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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