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钟X与被告李XX于201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2月生育一女钟X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因家庭琐事、生活压力及外界因素影响,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均确认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上产生严重分歧。原告钟X诉称,家庭对外负有10余万元债务,该债务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偿还房贷及经营生意。此外,原告有部分个人存款存放在被告银行卡内。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分担债务且企图独占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婚生女钟X乙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XX收到起诉状后,委托倪璠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是婚生女钟X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以及10余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比例。原告坚持要求取得女儿抚养权,并主张平均分割财产与债务。被告李XX则希望争取女儿抚养权,并对债务的性质及财产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在倪璠律师的专业指导下,被告明确了自身的诉讼策略,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及财产债务的实际情况,与原告展开了理性的沟通与谈判,力求通过调解化解矛盾,避免诉讼拖延对双方及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李XX同意与原告钟X离婚;二、婚生女钟X乙由被告李XX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原告钟X同意自2025年5月起于每月1日支付钟X乙当月抚养费五百元;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四、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钟X承担。上述协议经某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