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6月起,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某科技公司向某电子公司供应连接器配件。合作期间,某电子公司长期拖欠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22年4月,某电子公司尚欠某科技公司货款共计70万余元。面对恶意拖欠,某科技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代理维权。在杨静律师的策划下,某科技公司于2022年8月向某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然而,某电子公司不仅未积极应诉,反而主张部分货物存在尺寸规格不符的质量问题,要求抵扣10万余元货款。同时,某电子公司于同年9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以违约为由向某科技公司索赔100万元违约金,并将某科技公司股东李XX、李XX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管辖权归属问题。某电子公司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否应当移送至某市第二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以查明事实并保证裁判统一。第二,货物质量及货款抵扣问题。某电子公司主张的货物尺寸规格不符是否成立,其要求抵扣10万余元货款的抗辩理由及单方委托的检验报告是否具备证明力。第三,违约金索赔的事实基础。某电子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以及在货款纠纷未决的情况下,违约金纠纷应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
关于管辖权,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关于合同履行地在某市及两案应合并审理的代理意见,裁定将案件移送某市第二人民法院。关于货款纠纷,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杨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尺寸调整系某电子公司员工李XX主动要求,且其在对账时未提异议,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70万余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某电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违约金纠纷,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中止审理的申请。在货款纠纷全面胜诉后,某电子公司失去事实基础,于2023年9月主动申请撤回100万元违约金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