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唐X于2022年4月11日入职某公司,主张从事生产部开机师傅岗位,月平均工资八千余元。唐X称某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八千余元。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上述款项。第三人杨XX辩称唐X系其招聘的印刷师傅。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唐X主张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某甲招聘,并提交打卡视频、考勤截图证明。某公司确认打卡真实性,但主张将部分厂房租赁给杨XX,唐X由杨XX招聘,因杨XX无打卡机故委托某公司代为打卡,工资由杨XX单独发放,并提交厂房租赁合同。唐X主张工资由某公司财务周X乙通过微信及现金支付。经查,周X乙实为利用下班时间帮杨XX兼职做账,杨XX向周X乙支付报酬,且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清单中无杨XX。此外,唐X与杨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工作受杨XX安排,且杨XX除向某公司供应纸箱外,还与案外其他公司有业务交易。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加工销售等,无印刷业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考量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及业务组成部分等要素。首先,关于某公司与杨XX的关系,唐X未能提供杨XX为某公司员工的有效证据,某公司未为杨XX缴纳社保且银行流水未显示向其发放工资;某公司主营电子加工,无印刷业务,与杨XX的纸箱印刷业务无交叉;杨XX以自然人身份与案外企业进行交易。结合租赁合同,认定杨XX并非某公司员工,而是承租某公司部分厂房开展印刷业务。其次,唐X主张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但无相关证据,且其从事的印刷工作并非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最后,唐X提供的打卡及工资转账证据,实为杨XX委托某公司代打卡及杨XX财务周X乙代发工资的行为。唐X于2022年3月即与杨XX有工作交接,4月起在承租的某公司厂区内受杨XX安排从事印刷业务并由其支付报酬。综上,唐X与杨XX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唐X的所有申诉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