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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红律师代理程XX追偿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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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杭(衢州)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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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赖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以“委托无资质人员”为由主张重大过失的指控,赖红律师敏锐抓住“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本质区别,通过质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成功将事故责任主体锁定为用人单位。同时,赖红律师深入剖析原侵权责任法中用人单位追偿权的严苛构成要件,结合门架设计缺陷的客观事实,有力论证了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公司中标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养老中心电梯安装项目。程XX时任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12月23日,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朱XX与程XX在起吊钢结构时发生倾覆,致朱XX死亡、程XX受伤。事后,某公司与朱XX家属达成调解,赔偿110万余元。某公司认为程XX委托无资质的朱XX施工存在明显过错,遂起诉要求程XX赔偿110万余元及利息。赖红律师接受程XX委托代理本案。庭审中,某公司提交了外包施工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赖红律师质证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事故责任主体为某公司,处罚理由为现场管理不到位等;程XX系履行职务,与朱XX无委托关系,朱XX系为某公司提供劳动。赖红律师同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程XX在事故中亦受伤,系受害者。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对程XX是否享有追偿权。某公司主张程XX委托无资质人员施工存在重大过错。赖红律师指出,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原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向工作人员追偿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行为超出授权范围。首先,程XX作为劳动者,其工作内容均由某公司安排,项目收益归属某公司,其与朱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其次,朱XX在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法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某公司赔偿系履行法定义务。最后,事故主要原因为门架设计强度缺陷,并非程XX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某公司无权向劳动者追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XX虽委托无资质的朱XX等人施工,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门架整体设计和制作强度不满足使用要求,导致吊运翻转重物时产生整体失稳倾覆,朱XX的死亡并非程XX所致。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程XX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或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因此,某公司要求程XX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难以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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