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吉X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律师; 被告:九州某某公司、XX某某公司、谷XX、贾XX、斯X某某公司、郭某某、林XX。其中九州某某公司、XX某某公司、谷XX、贾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律师。
原告与九州某某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九州某某公司因自身内部问题无力完成施工,通知解除合同。原告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起诉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赔偿多项损失,要求部分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斯X某某公司、林XX依据担保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中九州某某公司提起反诉,之后撤回反诉。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原告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理中被告申请工程价值鉴定,后撤回申请,鉴定程序终止。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斯X某某公司、郭某某、林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唐新律师作为部分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提出案涉承包合同因承包人无施工资质属于无效合同,对各项赔偿、股东补充责任、担保责任均提出抗辩意见。法庭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结合全案证据对各项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承包人不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案涉施工合同依法认定无效,不存在解除基础。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按过错分担责任;工程停滞系九州某某公司内部原因导致,酌情判令其赔偿部分停工损失。原告主张的接盘差价、逾期交房损失、违约金、律师费证据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股东不满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条件;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担保责任。
适用法条
《民法典》、《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判决内容
- 九州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施工损失 100000 元;
- 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