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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对抗以股抵债,二审维持驳回排除执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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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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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唐新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事实遗漏、法律适用错误等上诉理由逐一抗辩。紧扣股权回购抵债实质构成减资却未履行法定程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核心要点发表意见,论证案外人不具备排除执行的法定条件,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二审维持原判,充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法定代理人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蒋某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文某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黄XX、茗X某某公司。

上诉人不服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遗漏关键事实、法律适用错误,认为案涉以股权回购抵购房款的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担保物价值充足,未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求。被上诉人刘XX答辩称案涉股权回购抵债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会削弱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权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代理人、被上诉人刘XX的代理人唐新律师到庭参加调查,其余被上诉人未到庭。唐新律师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进行抗辩,围绕股权回购抵债行为程序瑕疵、损害债权人利益、不满足排除强制执行法定条件发表答辩意见。法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对全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房产属于茗X某某公司对外偿债的责任财产。案涉股权回购、以房抵债行为实质造成公司责任财产减少,等同于减资,但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法定程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上诉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宋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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