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安X与被告某公司、杨XX、吕X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公司系某市某区某项目的开发商及工程总包,其将项目违法分包给杨XX、吕X乙。二人又将该项目东区地下车库水电安装劳务部分交由安X负责。安X雇佣十名工人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劳务费总计38万元。在已支付24万元后,尚欠14万元未付。2024年11月10日,杨XX向安X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4万元,并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期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安X遂委托郑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XX、吕X乙支付劳务款14万元及逾期利息四千余元,并主张某公司因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期间,郑宇律师协助原告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杨XX是否应当支付欠付的劳务费及逾期利息;二是吕X乙是否同为劳务分包人并应承担共同付款义务;三是某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及总包方,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三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郑宇律师针对上述焦点,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及电话录音等完整证据链。在法庭辩论阶段,郑宇律师重点围绕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原则,以及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尽的法理分析与举证质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杨XX达成的口头劳务分包合意属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杨XX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依法应支付劳务费14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吕X乙,因欠条未确认其付款义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劳务分包人,法院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某公司,因原告并非相关法律规定中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X支付劳务费14万元及利息;驳回安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及保全费一千余元,主要由被告杨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