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5年6月,完X为某公司向某银行某支行申请的45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3月,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5万余元及利息,完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已生效。2023年7月,法院工作人员向完X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完X在财产申报表中虚假报告月工资为三千余元,实际其月均实发工资为六千余元。此外,完X在收到工资及他人转账后,将款项转移给完X乙等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23年9月,完X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后仍拒不执行。2025年2月,完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完X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辩护人提出:1.完X已如实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无虚假报告故意;2.其他被执行人及主债务人有充足财产,选择性执行显失公平;3.完X行为不构成逃避执行,未阻碍判决履行;4.相关债权转让裁定存在根本性违法;5.执行卷宗管理违法导致事实无法查清;6.应认定完X无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完X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于辩护意见,法院经查指出,完X申报的月工资与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存在故意隐瞒、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选择性执行情形;债权转让已被生效裁定确认。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完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完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