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周X戊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2月订婚。在订婚及后续“看好”、“看嫁妆”、结婚仪式等期间,原告方X习俗向被告给付彩礼、看好礼、看嫁妆钱及上下车礼等共计24万元。此外,在举行结婚仪式前,被告以原告老家破旧需购买新房为由,向原告索要30万元购房款,并表示若不交予周X戊保管则不同意结婚。原告陈XX之父陈XX迫于压力,通过某银行和某银行贷款后,分三次将30万元转账给周X戊。2024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后双方因故感情破裂分手。原告方多次协商返还款项未果,遂委托王翻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及购房款3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原告张XX、陈XX及被告宋XX、周X己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告辩称双方均已成年且参加工作,父母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第二,案涉24万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被告主张双方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一年以上,彩礼目的已实现,且分手过错在原告,不应返还。第三,案涉3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被告主张该30万元实为婚前继续给付的彩礼,而非购房款。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给付数额,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部分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30万元款项,法院认定双方在婚前确因此发生矛盾,且原告在转账前已给付22万元彩礼,故该30万元并非原告自愿给付的彩礼,应认定为被告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依法应予全额返还。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宋XX、周X己实际接收了案涉款项,故法院判令由被告周X戊承担返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X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三原告款项共计38万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周X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