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与李XX系男女朋友关系,赵X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5年7月10日及8月9日,薛X分三次向赵X账户转款共计39.5万元。同年8月9日,赵X、李XX、某公司与薛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9.5万元,期限2个月,月利率1%,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险费等。逾期后,三被告未还款,薛X诉至某法院,请求偿还本金39.5万元及利息1.9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1万元、保险费八百余元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薛X全部诉请。赵X、李XX、某公司不服,以存在18.5万元“砍头息”实际借款仅21万元、合同系空白合同、某公司公章系伪造、本案涉嫌“套路贷”及伪造印章犯罪等为由提起上诉。王翻律师作为薛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实际借款本金是否为21万元,是否存在18.5万元的“砍头息”;第二,案涉借款合同是否为事后单方填写的空白合同,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三,本案是否涉嫌“套路贷”诈骗及伪造公司印章犯罪,应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四,一审法院未追加案外人李XX为第三人是否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薛X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及款项交付事实。上诉人主张扣除“砍头息”,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外人李XX将所收现金转交薛X,不能反证李XX收款后将其交于薛X,证据不足。上诉人主张合同系空白合同且未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有效证据证实。关于印章问题,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印章样本与合同原件印章编码明显不一致,结合一审鉴定样本,足以证实上诉人确系持有两枚印章,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关于追加李XX的申请,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法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不予准许。关于涉嫌犯罪的主张,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且未报案。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