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2024年春至2025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XX、吕XX多次参与多人淫乱活动。具体包括:2025年4月,王XX、吕XX在某市某区某小区内与刘XX、衣XX等人进行淫乱活动;同年5月及11月,二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停车场车内与刘XX进行淫乱活动;2024年夏及2024年春,王X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及某小区等地与关XX、柳XX、刘XX等人进行淫乱活动;2025年4月,王XX在某KTV及某酒店房间内与刘XX、衣XX、赵XX进行淫乱活动;2025年10月,吕XX在某酒店房间内与李XX等人进行淫乱活动。2025年12月,王XX被抓获,吕XX经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二人构成聚众淫乱罪,系共同犯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吕X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时蕊提出:吕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彻底,社会危害性极低,人身危险性小;请求法庭考虑其家庭困境,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及法院审理认为,吕XX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不应认定为从犯;但其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结合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吕XX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吕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未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XX犯聚众淫乱罪,判处相应拘役刑罚,并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