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文书时间:2026年09月04日
代理身份:原告(投保人)代理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与某财产保险浙江省分公司于2023年09月21日签订“好X保·住院医疗(0免赔)”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保险于2026年05月17日被解除。投保人就保险理赔事宜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赔付对应保险金,双方协商沟通无果。
投保人权益受损后,委托我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开展审理,在诉讼审理阶段,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各方在法院主持之下,自愿协商谈判,最终达成完整调解方案,案件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结案,不再继续开庭实体判决。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给付相应保险金;
2. 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主要处理结果如下:
1. 案涉“好X保·住院医疗(0免赔)”保险已于2026年05月17日解除,保险解除之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项下保险责任;
2. 被告保险公司于2026年10月04日前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保险金合计86000元;
3. 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保险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纠纷就此全部结清;
4.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方自行负担。
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之后,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应当按照调解约定按期履行义务。
案件总结
人身医疗保险类保险合同纠纷,经常出现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拒赔保险金的情形。本案中保险合同已经被保险公司解除,当事人自行沟通理赔受阻,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保险权益。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并非只有等待法院判决这一条路径,调解也是化解保险理赔争议重要方式。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梳理保险签订过程、保险履行记录、保险解除相关全部证据材料,固定案件基础事实,厘清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我方当事人可主张的权益范围。
庭审前期,充分研判案件优势与潜在诉讼风险,既做好开庭审理的全套诉讼准备,同时把握法院调解契机,积极参与多方协商谈判。在调解过程中,坚持维护投保人合法利益,同时兼顾对方的抗辩意见,推动双方缩小分歧,最终促成保险公司同意支付86000元保险金,当事人无需经过漫长一审判决、二审上诉流程,通过调解快速拿到理赔款项,实现纠纷实质性解决。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据梳理是维权关键。很多保险拒赔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投保告知义务、保险解除效力、保险责任承担边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法相关规则,面对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解除通知,不知道如何固定证据、如何提出抗辩。作为代理律师,需要完整复盘保险从投保到解除全流程事实,区分哪些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哪些属于我方客观风险,既不盲目夸大案件预期,也不放弃当事人合法可争取的权益。
调解结案有其独特价值,虽然调解结果不等同于全部支持起诉时全部诉求,但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周期,降低当事人时间成本。本案当事人通过调解拿到保险金,纠纷一次性了结,避免后续再产生上诉、执行之外的其他争议。同时调解文书具备强制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到期没有按期支付86000元保险金,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充分保障当事人后续权利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