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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充电桩合作退款纠纷,成功判令独资公司及股东连带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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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跨地域合同退款纠纷,在无书面主合同的情况下,固定微信聊天记录与退款协议关键证据,应对被告否认签章的抗辩,利用一人公司法律规则,成功判令公司与股东连带返还82000元,扩大责任主体,为后续执行提供有力裁判基础。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3年7月12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原告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就山东省内社区充电桩安装项目达成口头合作意向,双方约定由该建筑工程公司承接社区充电桩相关安装业务。合作洽谈主要通过原告配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沟通推进,原告按照双方合作约定,向被告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后续因物业方面客观原因,充电桩合作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各方经协商后签署《退款协议》。协议明确因物业原因合作终止,约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应于2022年11月14日前向原告退还预付款82000元,协议同时对发票税点另行作出约定,协议落款处由原告签字,被告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留存各方身份证、收款账户信息。

 

退款协议签署之后,被告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履行退款义务。原告多次沟通催要退款无果,遂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唯一股东。案件立案之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辩称合作系和案外人发生,同时对《退款协议》中本人签字以及公司公章真实性不予认可,向法院提出笔迹、印章鉴定申请。

法院向被告充分释明鉴定的法律后果,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开展鉴定程序,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由被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后续第二次开庭,经法院合法传唤,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我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三方签署的《退款协议》等关键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退款事实、欠款金额。被告提交部分涉及案外人的合同、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等材料,该部分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法院未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退款协议》签字盖章完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具备法律约束力;案涉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合作项目预付款82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返还款项82000元;

2.案件诉讼费1850元、保全费840元,全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充电桩项目合作引发的合同退款纠纷,案件存在一定诉讼难点:原始合作仅为口头约定,没有签署正式书面合作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均通过微信沟通;被告在庭审中直接否认核心证据《退款协议》上签字、公章真实性,试图以此逃避退款义务;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云南,原告身处外地,存在跨地域诉讼的现实障碍。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重点固定两类核心证据:一是原告配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双方洽谈充电桩合作、支付预付款、项目终止协商退款的完整过程;二是完整留存《退款协议》原件,该协议直接确定退款金额、退款期限,是本案最核心债权凭证。

 

面对被告当庭提出的印章、笔迹鉴定申请,我方充分向法庭阐述证据效力,借助法院释明程序,促使被告因自身拒不配合鉴定,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同时,抓住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这一关键点,依据公司法一人公司人格混同规则,主张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观点得到法院全部采纳,实现公司、股东双重责任主体承担还款义务,极大保障后续执行回款。

 

本案虽然胜诉,但也反映商事合作的风险提示:口头合作风险较高,合作终止签署退款协议时,务必留存原件,要求公司盖章同时股东个人签字,为后续维权以及追究股东连带责任保留完整证据。拿到胜诉判决后,还需要积极跟进强制执行,查询公司及股东个人名下财产线索,推动款项实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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