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7月8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某住宅小区项目由邹平市某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发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建。江苏某建设公司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某作为公司代理人,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及项目施工相关全部事务,明确代理人签署文件、处理事务后果均由该建设公司承担。
张某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代理人身份,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接案涉小区多栋住宅楼、服务楼及地下车库劳务大清包作业,同时约定原告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300000元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发包置业公司对公账户,置业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据明确记载交款人为本案原告。随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开展劳务施工。因发包置业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审批手续,案涉工程项目中途停工,无法继续推进。
2020年10月22日,代理人张某某与原告完成劳务工程结算,出具工地结算单,确认案涉劳务工程款合计953625元。结算完成后,各被告之间互相推诿,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也拒不退还。原告多次沟通催收无果,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分别提出抗辩:发包置业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相对性,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江苏某建设公司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声称从未授权张某某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对案涉劳务施工完全不知情;张某某抗辩自身属于江苏某建设公司履职代理人,相关付款义务应当由建设公司以及发包单位承担。
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交劳务合同、保证金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结算单、施工现场照片等全套证据。同时调取多份关联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张某某在案涉项目中属于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处理项目相关事务。
法院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认定张某某持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张某某有权代表江苏某建设公司,案涉劳务合同法律后果归属于江苏某建设公司;置业公司明知保证金由原告实际缴纳,因自身手续缺失导致项目停工,负有保证金返还义务;同时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953625元;
2.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0月22日起,以12536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3625元及对应利息(以953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
2.邹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953625元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3.邹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基数,自2023年12月3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
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21083元,由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邹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维权案件,案件难点突出:项目手续不全中途停工,没有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总承包公司极力否认劳务分包事实,拒不认可代理人张某某对外签约效力;发包人以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各方主体互相甩锅,增加实际施工人维权难度。
接受委托后,我方完整梳理案件证据链条,固定劳务合同、保证金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施工现场影像资料等核心证据。办案关键在于检索调取本案项目多份在先生效裁判文书,该类生效判决已经查明确认张某某属于总承包公司正式授权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开展项目相关业务。据此论证张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出具结算单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总承包公司承担。
针对履约保证金,结合转账流水、置业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发包人明知该保证金由原告实际出资,因发包人自身规划审批手续缺失直接造成项目烂尾,应当承担保证金返还义务。同时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主张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法院完整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全部支持工程款本金、保证金本金诉求,利息部分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予以区分起算时间。本案实现实际施工人胜诉,但是案件仅解决实体裁判,后续仍需要密切跟进执行程序,重点核查总承包公司、发包置业公司财产线索,推动生效判决款项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