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因承揽工程需要,向被告梁某购买砂石和红砖等工程材料。2025年9月30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确认产生一笔金额为3.5万余元的材料款。同年10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该笔货款。然而,在原告付款之前,其已与项目甲方进行沟通,约定由案外人某公司代为垫付此笔货款。10月9日,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再次向被告支付了该笔3.5万余元的货款。原告在后续财务核对中发现重复多付了一笔款项,遂立即与被告沟通,要求返还多付的3.5万余元。被告起初辩称该笔货款已用于购买车辆,暂时无法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经营者吕某)特委托柴杰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3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梁某收取的第二笔3.5万余元货款是否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二是若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如何确定返还金额及履行方式。原告方主张,因内部沟通失误导致案外人某公司重复支付了同一笔材料款,被告取得该笔款项缺乏合法根据,且致使原告遭受了相应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全额返还。被告对收到两笔相同金额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抗辩称款项已用于购买车辆,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客观上无法一次性全额返还。因此,在确认不当得利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原告的债权实现与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制定合法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的还款方案,成为本案调解与审理的核心关键。
【裁判结果】
案件立案后,在审判员的主持下,柴杰律师代表原告积极参与调解程序,与被告进行多轮沟通与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梁某向原告某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返还不当得利货款2.3万余元,其中于2026年9月30日前返还1.2万元,剩余款项1.1万余元于2026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梁某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返还任何一笔款项,则原告某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被告梁某负担。上述协议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