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6月18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超额利息返还纠纷。我方两名当事人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经他人介绍与出借人相识,分别于2018年3月、2018年6月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计实际收到借款本金650000元。两份原始借款合同仅约定借款期限、到期未还款的违约金,借期内并未书面约定利息。后续履行过程中,出借人实际按照高额标准收取还款,我方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本人银行账户、关联企业账户、第三方代付等多种渠道持续向出借人进行还款,还款周期跨度自2018年延续至2025年,还款渠道混杂,部分款项经由关联公司、亲属代为支付。
双方对于实际还款总额、是否存在口头高额利息约定、诉讼时效等问题发生重大争议。我方当事人经整理全部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后,认为向出借人给付的款项已经远超法定应当偿还的本息范围,存在超额支付的款项,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出借人返还超额支出的借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被告(出借人)主要提出三项抗辩:第一,对我方主张的总还款金额不予认可;第二,主张双方在原借款到期后重新达成口头高息还款约定,已偿还的款项并未超出法定保护上限,不存在超额还款;第三,本案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原告每一笔还款时即应当知晓权利受损,本案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全部诉请。
庭审阶段,我方完整整理梳理多年全部还款流水,区分每一笔还款的支付主体、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剔除缺少证据佐证的现金还款部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我方当事人直至2025年10月底才完整核算全部还款流水,才知晓自身权利遭受损害,诉讼时效应当自该时间点起算,并未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法庭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分段计息规则,以2020年8月19日作为分界点,2020年8月19日前已付利息按照年利率36%为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即年利率12%作为保护上限,逐笔抵扣利息、折抵本金,核算得出超额给付金额。对于我方主张的向被告亲属支付的现金40000元,因无充分证据佐证属于本案借款还款,法院未予以认定。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超出法定标准支出的借款款项91204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以912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支付利息;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两名原告超额给付款项550044.67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44.67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计算;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6460元,由原告方负担2564元,被告负担3896元。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旧贷高额利息返还的民间借贷疑难案件,案件时间跨度长达7年,还款路径复杂,存在本人、亲属、多家关联公司代为转账的情形,案件主要争议集中于三点:实际还款总额核算、超额利息金额计算、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接受委托之后,首要难点是海量流水的梳理工作。多年的还款分散于微信、支付宝、个人银行卡、多家企业对公账户、第三方代付,交易记录庞杂。我们将全部转账凭证逐一归集,区分每一笔还款的时间、金额,剔除证据不足的现金给付部分,固定合法有效的还款证据。
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这是本案关键对抗要点。被告抗辩每一次还款完成,我方当事人就应当知晓是否超额,诉讼时效逐笔起算。我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反驳,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我方当事人直至2025年10月底才完整汇总全部流水,才清楚知晓超额还款事实,诉讼时效应当自此开始起算,该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案件没有因时效问题被驳回。
在利息计算方面,本案借款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需要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分段计算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已付利息最高保护年利率36%,2020年8月20日后利息上限调整为LPR四倍。我们向法庭提交我方的分段计算方案,该计算方式被法院采纳,法院核算确认超额返还金额550044.67元。
本案并未完全支持我方起诉的本金数额,原因在于我方原始诉请中包含一笔无证据支撑的现金还款,法院未认定该笔款项;同时我方主张按年利率13.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调整为年利率3%。案件提示,民间借贷交易中,应当留存全部转账凭证,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对于口头利息约定,应当落实书面协议;借款人发现自身超额付息,要及时核算流水,留存知晓权利受损时间的证据,避免遭遇时效抗辩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