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被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原告代理人:付明国律师 被告代理人:某某
原告通过网络平台看到被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的商品广告,广告对产品功效进行夸大宣传。原告基于宣传内容下单购买案涉产品,并足额支付货款。收到货使用后,发现产品实际功效与宣传描述严重不符。原告与商家沟通退货赔偿事宜,商家仅同意小额补偿,拒绝退款及惩罚性赔偿。原告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未能化解纠纷。为维护自身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付明国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被告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办案经过
当事人前来委托付明国律师时,虽存有订单截图,但商家已经删除平台宣传页面,原始宣传内容取证存在障碍,被告否认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认为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欺诈赔偿责任,案件维权存在较大阻力。接受委托之后,付明国律师指导当事人对商品页面历史截图、聊天记录、产品实物等证据进行保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涉案商家的调查笔录及相关材料,固定商家虚假宣传的事实。律师梳理消费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检索同类消费维权生效判例,理清举证要点,形成完整诉讼思路。立案之后按期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围绕广告宣传、产品实际效果、消费者受误导下单的因果关系整理举证逻辑。开庭审理阶段,付明国律师围绕商家宣传行为、欺诈事实、消费者受损情况开展法庭调查,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条予以反驳,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强化我方观点,辅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某某全部购货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被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发布的广告内容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已经构成消费欺诈。被告抗辩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构成欺诈的意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